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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外交领事法看中国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和美国关闭中国领事馆
  •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国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也适用于驻华外交领事人员。从国际法上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规则的条文含义、其编纂历史和相关国际实践看,中国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适用于驻华外交领事人员,平衡兼顾了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相关措施合理合法。2020年7月21日,美国突然要求中国72小时内关闭驻休斯敦总领馆。根据相关外交领事法规则及普遍国际实践,美方强行要求中方限时闭馆,闭馆后合理期限内拒绝给予领馆特权与豁免,并不顾中方意愿径行接管馆舍,这三个方面均严重违反国际法,中方采取对等反制措施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 贾桂德
  • 全文[ PDF 2361.0 MB ] 2021.1(8):16-34  共有 8216 人次浏览
  • “历史性权源”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法律地位:兼评南海仲裁案...
  • [摘要]“历史性权源”在海洋法上是一项易生争议的合法存在,其可产生的权利类型包括领土主权意义上的“历史性所有权”与未达到领土主权程度的“历史性权利”两种,后者可进一步区分为“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与“非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源”有所规定,但并未穷尽;未尽部分“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源”的兼容不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示保留的部分,还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间接承认以及未予处理的“历史性权源”。“历史性权源”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相对于海域权利的效力位阶,应依其具体权利类型作评价认定与冲突处理。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定为可免于适用强制程序的“历史性权源”争端,其内涵应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与“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在歪曲混淆中国“历史性权源”基础上所提的相关主张,不仅在国际法上是非法无效的,而且将损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效性。
  • 谈中正
  • 全文[ PDF 2300.0 MB ] 2016.3(3):3-22  共有 14926 人次浏览
  • 南海仲裁案中有关低潮高地问题的评析
  • [摘要]在南海仲裁案管辖权的裁决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庭裁定它对菲律宾提出的涉及低潮高地的两点请求具有管辖权。本文简要地分析了判断低潮高地自然属性的原理和实践,从“低潮高地性质的判定是否涉及海域划界”以及“低潮高地的占有问题是否属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这两个问题切入,指出菲律宾单方面的论证观点的谬误,对仲裁庭做出的管辖权裁决书中的有关结论进行批驳。本文认为,本案中对于低潮高地性质的判定将不可避免地涉及海域划界,仲裁庭对本案中涉及判定美济礁等海洋地物性质的两项具体请求不应拥有管辖权。菲律宾第4点请求中“低潮高地是否可被占有”这一问题本身并不属于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问题,因此仲裁庭也不应具有管辖权。
  • 包毅楠
  • 全文[ PDF 1405.0 MB ] 2016.3(3):23-35  共有 15697 人次浏览
  • 南海仲裁案所涉低潮高地诉求的管辖权问题——评析本案管辖权和可受理...
  • [摘要]2015年10月,菲律宾单方所提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就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决中,涉及低潮高地的相关诉求问题。仲裁庭认定诉求所涉争端存在,并对第4项、第6项诉求确立了附带条件的管辖权,将第5项诉求的管辖权问题保留至实体阶段一并审理。本文结合南海仲裁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所涉三类低潮高地法律问题的管辖权问题进行逐一分析,遵循同类国际仲裁案的一般思路,认为中菲之间在低潮高地性质界定、海洋权利和领土属性问题上不存在真实的争端,而且,即便争端存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亦构成有关争端的先决问题,仲裁庭难以合法地对低潮高地的有关争端确立管辖权。
  • 黄靖文
  • 全文[ PDF 2170.0 MB ] 2016.3(3):36-54  共有 13369 人次浏览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评述——结合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问题
  •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菲律宾借此将南海问题予以拆分、重组和包装,在中国已根据该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管辖声明的前提下,将中菲在南海的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单方提交仲裁。国际条约的签署以国家同意为前提,缔约国依据条约规定作出的声明或保留,正是该国对条约所作的理解和对义务范围的界定。《公约》第十五部分设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附件七仲裁的强制适用应受到相应条款的制约。缔约国有自行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法的优先权,第十五部分第三节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条款则是保障缔约国自行决定海洋划界等关乎国家重要利益的争端解决方法的具体体现。然而,仲裁庭擅自扩大解释其自身管辖权限,为个别国家滥用仲裁程序制造国际舆论实现政治目的提供了途径,由此将严重损害附件七仲裁的公信力。
  • 密晨曦
  • 全文[ PDF 1080.0 MB ] 2016.3(3):55-63  共有 14692 人次浏览
  • 析论太平岛法律地位对南海仲裁案之影响
  • [摘要]摘要:本文对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针对岛屿法律地位的相关策略进行研析,并探讨太平岛在法律地位上是否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之岛屿地位,以及能否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本文发现,若太平岛可产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将导致本案菲律宾所递交15项诉求中的9项(第4、5、6、7、8、9、11、12、14项)受到严重挑战。
  • 戴宗翰、姚仕帆
  • 全文[ PDF 9114.0 MB ] 2016.4(3):0-0  共有 13776 人次浏览
  • 关于菲律宾南海断续线仲裁请求的管辖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摘要]菲律宾有关中国南海断续线的仲裁请求,挑战的是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包含了历史性权利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岛礁性质这两个不同的海洋权利之争。在考察该仲裁请求是否为中国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做声明所排除这一管辖权问题时,必须展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1(a)(i)项的解释。任何一个海洋权利之争如果落入该项下的排除,则仲裁庭均不具有对该仲裁请求的管辖权。
  • 张新军
  • 全文[ PDF 968.0 MB ] 2016.2(3):3-11  共有 14763 人次浏览
  •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书评析——以事实认定和证据使...
  • [摘要]2015年10月29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由菲律宾单方请求组成的仲裁庭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对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仲裁请求作出了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法律实践皆有相同之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就属于裁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依据。而仲裁过程中的事实认定,从根本上就是裁判者对证据的采纳、评估与解释过程。这使得证据问题无疑成为仲裁的核心。因此,本文从仲裁庭裁决书的思路出发,结合国家间仲裁的特点,以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为角度,评析裁决书中在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仲裁庭在实体阶段的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虽然仲裁庭在认定事实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于证据的提供、采纳、评估与解释依然需要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裁决书中所暴露的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不同程度的问题,在实体阶段将会更为严重,并最终影响法律适用以及仲裁的公平与公正。
  • 何田田
  • 全文[ PDF 2286.0 MB ] 2016.2(3):40-59  共有 15476 人次浏览
  •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任择性例外”——兼评南海仲裁案...
  • [摘要]摘要: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第298条作为争端解决强制程序的“任择性例外”被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可以依据第298条,通过声明的方式将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等争端排除在争端解决强制程序之外。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中的核心之一就是,除了可受理性问题,菲律宾所提的15项诉求是否落入中国于2006年声明所排除的争端中,从而仲裁庭无权管辖。在重点论述第298条的缔约历史和该条款的文本内容后,本文将针对仲裁庭2015年《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和2016年的最终裁决,对其与第298条的关联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不当和谬误。
  • 刘丹
  • 全文[ PDF 2077.0 MB ] 2016.6(3):0-0  共有 14260 人次浏览
  • 争端的构成和本质:“南海仲裁案”第1项诉求及其管辖权裁决评析
  • [摘要]陈喜峰摘要:争端的构成和本质,不能仅依赖于当事方的论点,需要仲裁庭客观确定。结果一致性不是规避管辖权限制的合法理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1款确定的属事范围,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固有限制。领土主权争端,即使仅为附带性或辅助性的,也不应作为规避管辖权限制的合法理由。“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争端定性明显忽视了争端的构成标准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1款的限制。仲裁庭只能审议菲律宾所提及的法案或文件本身,而不是中国在南中国海的全面主张。海洋权利资格并不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完全规定。中国在南中国海海洋权利资格其他法源的效力,本身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事项。仲裁庭只能将此认定为一项事实,并且承认中国的主张符合历史性权利规则,有限考察历史性权利规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特定条款相重叠和冲突的关系。谨慎的反思和自谦或可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仲裁庭建立与当事国的互信和支持,反之只能使其进退失据。
  • 陈喜峰
  • 全文[ PDF 2961.0 MB ] 2016.2(3):12-39  共有 10124 人次浏览
  •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国际法治系列重要论述的实践逻辑、历史逻辑和理...
  •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国际法治的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涵盖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是建设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国际法治的系列重要论述博大精深、兼收并蓄,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实践指向,其实践逻辑是,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外交进入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两期叠加,应运而生;历史逻辑是,中国特色国际法治理论与实践与时俱进的传承发展,既有高度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有鲜明的时代性、先进性、创新性;理论逻辑是,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沃土,广泛汲取东西法治文明精华,打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在国际法治领域的最新成果,为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提供中国方案。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国际法治的系列重要论述对深入推进国际法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 黄惠康
  • 全文[ PDF 1866.0 MB ] 2021.1(8):3-15  共有 12131 人次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