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办公

期刊检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期刊目录

标题: 作者: 关键词:
  • 论中国司法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
  • [摘要]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参与制定国际规则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重任,其中司法参与不可或缺。中国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是国际经济关系民主化的时代要求,是中国对外开放新体制建设的客观需求,也是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互动的必然需要。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并借助国际治理推动国内法治建设;着力克服国际法高端人才稀缺、重大课题研究不深入、对国际规则研究不够等制约因素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局限性;高度重视内国司法审判对国际经济规则制定的影响,积极发挥内国司法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与解释、对国际习惯和一般基本原则运用的累积和沉淀以及填补国际法空白的功能,推动国际法治发展进程。当前,中国司法审判要努力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机遇,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规则的创制与完善。
  • 贺荣
  • 全文[ PDF 10468.0 MB ] 2016.1(3):3-15  共有 5415 人次浏览
  • 发展的机遇:中国、中亚和《能源宪章条约》
  • [摘要]随着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开通,中国正在深化与中亚国家之间的能源合作关系。在国际法上,《能源宪章条约》为能源合作提供了独特的多边法律框架。但是,与中亚国家不同,中国尚未成为《能源宪章条约》的缔约方。本文分析了中亚国家油气资源运输协议的现状,接着对《能源宪章条约》及其在中亚国家的适用进行简要的概述。除了对中国加入《能源宪章条约》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以外,本文还分析了中亚的缔约国可能会因此获得的利益。最后,作者的结论是加入《能源宪章条约》符合中国的最佳利益,因为加入该条约是利大于弊的。
  • 苏苗罕(译)
  • 全文[ PDF 20127.0 MB ] 2016.1(3):16-38  共有 5491 人次浏览
  • “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中国加入《能源宪章条约》的成本收益分析
  • [摘要]作为全球能源治理领域最重要的多边条约机制之一,能源宪章正在推进以结构转型和制度升级为两条生命线的“现代化路线图”。2015年5月新的《国际能源宪章》的签署标志着能源宪章迈入了2.0时代。能源宪章体系的现状与发展方向与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规划不谋而合,能源宪章改革的“领袖缺位”困境为中国参与亚欧乃至全球能源治理体系提供了战略机遇。中国加入能源宪章体系的经济成本较低、法律成本和政治成本有限,但具有较大的经济收益、明显的法律收益和政治收益。中国应积极参与能源宪章的改革并推动其升级改造,在此基础上认真考虑签署《能源宪章条约》,以确保我国在国际能源合作中的利益诉求,维护国际能源安全,进一步深度参与国际能源治理。
  • 单文华
  • 全文[ PDF 13991.0 MB ] 2016.1(3):39-61  共有 5658 人次浏览
  • 本体、对象与范围一一国际组织法学科基本问题之探讨饶戈平
  • [摘要]本文就国际组织法的本体、对象和范围这三个学科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多年来,国际法所研究的国际组织其实仅限于协定性政府间组织,而未能包含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其他形式的国际多边合作的制度形态,不足以涵盖国际组织法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本文主张将国际组织定义为“适用于国家间多边合作的、依据国际法运作的制度性安排”,从而将不属于协定性政府间组织的其他多边合作的组织形态纳入研究之中。同时,本文强调国际组织法研究应从传统的机构法、程序法视角跳出来,关注国际机构法和一般国际法、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国际社会尚不存在一部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组织的统一的国际组织法法典,国际组织法大量地表现为各个国际组织的多样化的法律秩序;但是各国际组织中存在着共同的法律问题,需要就其一般性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进行基础性研究,推动形成适用于各国际组织的普遍性法律规范和法理基础。
  • 饶戈平
  • 全文[ PDF 9996.0 MB ] 2016.1(3):62-73  共有 5389 人次浏览
  • 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工作的历史、现状及未来
  • [摘要]2015年,联合国迎来成立70周年。同联合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关系中日益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如何在这个最具代表性的多边政府间国际组织中进一步发挥作用,广受关注。本文旨在通过梳理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实践,探讨其未来发展趋势,即非政府组织不断扩大参与联合国工作的情况及其对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地位问题的影响,并提出中国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工作的建议。结论是,在经济全球化、国际关系多极化的大背景下,非政府组织扩大参与联合国工作乃大势所趋;中国非政府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实质性地参与联合国工作,增强中国的话语权,提升中国的软实力,势在必行。
  • 李笑梅
  • 全文[ PDF 7996.0 MB ] 2016.1(3):74-84  共有 5109 人次浏览
  • 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开启新的气候变化治理时代
  • [摘要]联合国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成功落幕,正式宣告一个气候变化治理时代被另一个时代所代替。鉴于《京都议定书》的明显不足,《巴黎协定》取代《京都议定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进步性。无论从治理机制、法律形式、法律基本原则、法律履约机制还是市场机制等方面,《巴黎协定》都与《京都议定书》有本质的区别。《巴黎协定》的灵活性制度设计虽然在最大程度上吸引了各个国家广泛参与和支持,淡化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对立,却又由于强制履约机制的缺失而使得国际条约履约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如何通过构建有效的履约透明度框架实现条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双重目标,如何通过降低履约成本提升履约积极性,是国际社会在“后《巴黎协定》时代”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
  • 何晶晶
  • 全文[ PDF 1525.0 MB ] 2016.3(3):77-88  共有 5931 人次浏览
  • 多维视野中的哈布雷案:问题与挑战
  • [摘要]侯赛因·哈布雷一直被称为“非洲的皮诺切特”。审判哈布雷的特别非洲分庭的成立标志着欧盟、非盟等各方围绕哈布雷案长达10余年的博弈有了实质性进展。在一定程度上,这意味着是“实现非洲正义的转型时刻”。尽管如此,从各方围绕本案所进行的长期“博弈”来看,由于其中既涉及到全球治理与区域治理之间的矛盾,又涉及到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间的冲突,还涉及到国际法的碎片化与统一适用之间的挑战,使得哈布雷案成为近年来在国际政治、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中最经典的案例之一,无论是对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而言,还是对国际法的发展而言,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与挑战。
  • 宋杰
  • 全文[ PDF 11926.0 MB ] 2016.1(3):85-99  共有 5284 人次浏览
  • 国际法委员会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中防止义务的地域范围
  • [摘要]201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危害人类罪”专题列入其工作方案,该专题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可作为拟订一项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2015年,委员会暂时通过了四条条款草案。这四条草案规定了整套条款草案的范围,国家防止与惩治危害人类罪的一般义务,以及防止危害人类罪的具体义务,还给出了该罪的定义。草案中相关义务的内容和措辞借鉴了一些现有公约的文本,尤其是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本文将探讨条款草案规定的防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尤其是,将具体的防止义务限于缔约国管辖或控制的领土是否影响到没有地域限制的一般义务,或者与一般义务的规定相矛盾。本文将结合这四条草案的制定历史及国际法院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的判决中对防止灭绝种族罪义务的分析等,讨论条约制定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价值取向。
  • 宋天英
  • 全文[ PDF 1522.0 MB ] 2016.3(3):89-101  共有 5584 人次浏览
  • 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对国际法的冲击及其规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对国际法的...
  • [摘要]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全球对军事和安保服务的庞大需求,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业实体,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得到了极为迅猛的发展。然而,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活跃,对现有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等造成了不小的冲击。此外,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缺乏国际、国内层面的有效规制,也是一段时间以来困扰国际社会的问题。对此,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对于这一特殊的行业,需要为其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目前,在国际层面,主要国家签署了规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软法”性文件——《蒙特勒文件》,联合国拟定了关于规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公约草案,私营军事安保行业也自发地制定了有关行业行为准则等。在国内层面,无论是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母国、雇佣国,还是其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国,都致力于发展并完善有关规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国内法律体系。
  • 白雪涛
  • 全文[ PDF 14859.0 MB ] 2016.1(3):102-120  共有 5249 人次浏览
  • 第十二届国际法论坛“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 [摘要]在2015年10月31日11月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国际法坛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讨论了国际贸易体制的变革与中国的应对、当前国际法治的 热点与中国的参与、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的全球治理、人权保护 与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海洋法与海商法中的若干问题。当前,国际形势变幻莫测,新的问题 层出不穷,通过国际法治的方式实现全球治理,乃学者们所广泛形成的共识。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度与话语权的逐年提高,中外学者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与研究实践 中的新问题,为中国在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中继续作出有益的贡献提供智力支持。
  • 傅攀峰
  • 全文[ PDF 7785.0 MB ] 2016.1(3):119-128  共有 5315 人次浏览
  • 目录
  • [摘要]
  • 全文[ PDF 488.0 MB ] 2016.1(3):0-0  共有 4699 人次浏览
  • 目录
  • [摘要]
  • 全文[ PDF 468.0 MB ] 2016.4(3):0-0  共有 5458 人次浏览
  • 目录
  • [摘要]
  • 全文[ PDF 216.0 MB ] 2016.3(3):0-0  共有 5554 人次浏览
  • 目录
  • [摘要]
  • 全文[ PDF 2077.0 MB ] 2016.6(3):0-0  共有 5335 人次浏览
  • 目录
  • [摘要]
  • 全文[ PDF 113.0 MB ] 2016.5(4):0-1  共有 5397 人次浏览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结合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
  • [摘要]摘要:2015年9月16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15·北京人权论坛”发来贺信,集中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不论对中国还是世界而言,和平、发展和人权都是密不可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立足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突出强调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显著提高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权事业的重要保障,依法推进原则是中国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首要原则。在以法治保障人权的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法治中国建设在制度上绘制了新的纲领和蓝图,在实践中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中国是国际法治的支持者和建设者,一直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中国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实现建设性的人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 柳华文
  • 全文[ PDF 1678.0 MB ] 2016.5(4):0-0  共有 4920 人次浏览
  •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任择性例外”——兼评南海仲裁案...
  • [摘要]摘要: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第298条作为争端解决强制程序的“任择性例外”被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可以依据第298条,通过声明的方式将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等争端排除在争端解决强制程序之外。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中的核心之一就是,除了可受理性问题,菲律宾所提的15项诉求是否落入中国于2006年声明所排除的争端中,从而仲裁庭无权管辖。在重点论述第298条的缔约历史和该条款的文本内容后,本文将针对仲裁庭2015年《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和2016年的最终裁决,对其与第298条的关联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不当和谬误。
  • 刘丹
  • 全文[ PDF 2077.0 MB ] 2016.6(3):0-0  共有 14051 人次浏览
  • 析论太平岛法律地位对南海仲裁案之影响
  • [摘要]摘要:本文对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针对岛屿法律地位的相关策略进行研析,并探讨太平岛在法律地位上是否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之岛屿地位,以及能否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本文发现,若太平岛可产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将导致本案菲律宾所递交15项诉求中的9项(第4、5、6、7、8、9、11、12、14项)受到严重挑战。
  • 戴宗翰、姚仕帆
  • 全文[ PDF 9114.0 MB ] 2016.4(3):0-0  共有 13578 人次浏览
  • 关于菲律宾南海断续线仲裁请求的管辖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摘要]菲律宾有关中国南海断续线的仲裁请求,挑战的是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包含了历史性权利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岛礁性质这两个不同的海洋权利之争。在考察该仲裁请求是否为中国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做声明所排除这一管辖权问题时,必须展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1(a)(i)项的解释。任何一个海洋权利之争如果落入该项下的排除,则仲裁庭均不具有对该仲裁请求的管辖权。
  • 张新军
  • 全文[ PDF 968.0 MB ] 2016.2(3):3-11  共有 14580 人次浏览
  • “历史性权源”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法律地位:兼评南海仲裁案...
  • [摘要]“历史性权源”在海洋法上是一项易生争议的合法存在,其可产生的权利类型包括领土主权意义上的“历史性所有权”与未达到领土主权程度的“历史性权利”两种,后者可进一步区分为“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与“非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源”有所规定,但并未穷尽;未尽部分“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源”的兼容不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示保留的部分,还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间接承认以及未予处理的“历史性权源”。“历史性权源”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相对于海域权利的效力位阶,应依其具体权利类型作评价认定与冲突处理。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定为可免于适用强制程序的“历史性权源”争端,其内涵应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与“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在歪曲混淆中国“历史性权源”基础上所提的相关主张,不仅在国际法上是非法无效的,而且将损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效性。
  • 谈中正
  • 全文[ PDF 2300.0 MB ] 2016.3(3):3-22  共有 14708 人次浏览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