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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源”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法律地位:兼评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的相关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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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史性权源”在海洋法上是一项易生争议的合法存在,其可产生的权利类型包括领土主权意义上的“历史性所有权”与未达到领土主权程度的“历史性权利”两种,后者可进一步区分为“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与“非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源”有所规定,但并未穷尽;未尽部分“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源”的兼容不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示保留的部分,还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间接承认以及未予处理的“历史性权源”。“历史性权源”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相对于海域权利的效力位阶,应依其具体权利类型作评价认定与冲突处理。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定为可免于适用强制程序的“历史性权源”争端,其内涵应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与“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在歪曲混淆中国“历史性权源”基础上所提的相关主张,不仅在国际法上是非法无效的,而且将损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效性。



作者: 谈中正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16.(3):3-22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历史性权源南海仲裁案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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