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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委员会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中防止义务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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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危害人类罪”专题列入其工作方案,该专题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可作为拟订一项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2015年,委员会暂时通过了四条条款草案。这四条草案规定了整套条款草案的范围,国家防止与惩治危害人类罪的一般义务,以及防止危害人类罪的具体义务,还给出了该罪的定义。草案中相关义务的内容和措辞借鉴了一些现有公约的文本,尤其是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本文将探讨条款草案规定的防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尤其是,将具体的防止义务限于缔约国管辖或控制的领土是否影响到没有地域限制的一般义务,或者与一般义务的规定相矛盾。本文将结合这四条草案的制定历史及国际法院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的判决中对防止灭绝种族罪义务的分析等,讨论条约制定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价值取向。



作者: 宋天英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16.(3):89-101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国际法委员会危害人类罪专门公约防止义务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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